(1)在国内运输中,托运人托运货物,毛重每千克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该价值称为供运输用的占明价值,亦为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限额。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所声明的价值向托运人收取费用,该费用称为货物声明价值附加费
(2)每张国内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4)声明价值是对一张货运单的整批货物而言,不可办理一张货运单的部分货物或两种单位价值不同货物的声明价值。(特殊情况除外,如包机包舱运输。)
5)运输用的卢明价值,适用于货物的毛重,但不包括航空公司的集装设备等。
6)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一(实际重量×20元/千克)×5‰